郝铁川: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的新观点、新判断及新特点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的新观点、新判断及新特点
✪作者:郝铁川,上海文史馆馆长
✪来源:《南海法学》2017年第6期
本文注释已略,仅作学习交流之用,如有侵权请留言,我们会立刻删除处理。
内容摘要
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建设到改革开放,对民主法治的中国化问题坚持不懈地探讨。从毛泽东的“窑中对”,在杭州刘庄起草首部宪法,邓小平总结“文革”教训,痛定思痛地提出“两个不改变”(即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到江泽民1996年2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的形成,中国共产党一代接着一代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奋勇前行。总结和追踪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想史,是我们今天的一项重大课题。
关键词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新观点;新判断;新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作为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亲自提议召开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置于新时期”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宪治国等,在法治理论、制度和实践方面都有诸多创新,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代。本文对此略做梳理,以求教于方家。
一、习近平法治新观点举要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方略
习近平首先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围中。在我国,由中央确立的基本国策包括: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对外开放;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治国;等等。这些基本国策需要有政策、法律等多种手段来落实。习近平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际上是把这些基本国策融为一体,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则是其中一部分。他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一文中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治国体系和治理能力这一概念把依法治国融进其中,它启示我们既不要轻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作用,又要注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离不开党的建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体制机制的互相配合。法治从根本上受制于经济基础,同时又受上层建筑领域其他因素的影响。它是无数个力组成的合力运动。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纳入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中。这十四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一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三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四是坚持新发展理念;五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六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七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八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九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十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十一是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十二是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十三是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十四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从把依法治国方略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中,到纳入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中,反映了习近平对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理念,即不要就法治谈法治,而要把法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中,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地实施依法治国。
(二)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笔者认为,习近平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体现了法治必须是宪法之治的理念。宪法是人民颁给国家的一张营业执照,规定了国家的经营范围;宪法是国家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都是它的子法、孙法、重孙法,任何国家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依宪治国是良法之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要求。
(三)依法治国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抓住关键的少数人
什么是法治?国际社会一般把它概括为“约束公权,保障私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习近平同志根据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国情,提出了不仅要把公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还要抓关键的少数人。他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文中说:“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他在这里提出了“一把手”是重点监督对象。2015年2月,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特别提出了“关键少数”这一概念。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里的“领导干部”显然是指高级领导干部。总之,关键少数是指各级一把手和高级领导干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抓住关键少数是辩证的统一关系。而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里,在强调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的形势下,抓住关键少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们多年来抓好工作的一条宝贵经验。在推动工作方面,基层群众也经常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抓了就不难,抓了老大也不难”“干部不领,群众掉井”“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
(四)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就不敢越雷池一步
习近平在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中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但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思维方式色彩,而法律一经制定,就会具有滞后性,与改革、社会发展的急迫性发生冲突。因此,过去土地批租等一些重大改革举措都是在宪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出台的。这在其他国家的社会变革时期也曾发生过。如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凡属重大改革措施的问世,需要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使其于法有据,既必要、亦可行。但我们亦要看到,这里说的是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而不是说所有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想让所有改革都于法有据,是极其困难的。因为有些改革根本不是人们设计出来的,而是在地方、基层和群众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人民群众和地方、基层也是改革的重要创造者。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习近平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说:“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
法盲当不得,法奴不可行。法律具有滞后性,改革难免与具体的法律规范相冲突,因此,只要不与法律基本精神相违背,我们必须宽容改革的创新与失误。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过,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学家,等于一个地地道道的大傻瓜。法律虚无主义要反对,法治浪漫主义同样要防止。
(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公平正义
改革开放初期,针对过去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带来的贫穷现象,中央曾经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如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公平问题就不能总处于被兼顾的次要地位了。习近平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样讲,并不是说就等着经济发展起来了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在“蛋糕”不断做大了的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习近平的这段话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低,可以有水平低的公平正义,反之,则有高水平的公平正义。不管经济发展处于什么样的水平,都不能不忽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这就提醒我们,既要反对权利虚无主义,又要反对权利浪漫主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正如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特别是积极性权利的实现,无法离开政府和第二方的资助,和社会的发展阶段性水平难以割裂。
(六)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他解释说:“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的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他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又指出:“老百姓无处申冤,民间就会骚乱。”
习近平的总结很有历史厚重感,如果不是有“失期,法皆斩”的恶法和司法实践,陈胜、吴广不见得马上举行起义,他们是被秦朝的恶法实践逼得揭竿而起的。《水浒传》中不少梁山好汉也是因为司法腐败而被逼上梁山的,林冲就是一个典型。从一个角度来看,一切法律都是法官的法,法依赖于法官的判决而实现。
(七)严格执法对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
中国有“法不责众”的说法,因此,有些地方遇到群体性案件,往往不能依法办事,最后不了了之。习近平反对这种思维方式和做法。他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说:“群众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可能发生众多人员违法的问题,也有些无关群众夹杂在其中做出违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当时要执法是有困难的,但不能就此算了,事后对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处理。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不要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什么不利影响。我们说要敢于担当,严格执法就是很重要的担当。”这表明在执法这个问题上,绝不能采取“法不责众”的态度,而应采取“秋后算账”的立场,决不能纵容违法行为。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人敬畏法律,不允许任何违法行为逍遥于法网之外。专制主义在中国源远流长,而无法无天的无政府主义同样根深蒂固。《水浒传》中有些人的确是因为司法黑暗,被逼上梁山,但也有相当多的人是作奸犯科、欺压平民的恶汉,他们是为了过上不劳而获、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大秤分金银的生活,而跑上梁山的。民间社会的无法无天意识虽然不可一概而论,但也不能盲目赞扬,或熟视无睹。《孟子》中说舜为天子,皋陶为法官,舜的父亲涉嫌犯罪,皋陶要抓捕他,舜就弃天子之位,背着其父逃到深山老林,躲避法律制裁。这与苏格拉底明知可以逃跑,但却拒绝,而留下来接受死刑制裁,形成了多么大的反差。
(八)执法司法工作既要接受媒体监督,又要防止“舆论审判”
正当监督和不当干预是媒体与执法司法关系中容易出现的两种情况。习近平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一方面主张“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执法司法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又认为“对司法机关尚未或正在办理的案件,媒体可以报道报道,但不要连篇累牍发表应该怎么判、判多少年等评论,防止形成‘舆论审判’,以便为执法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法律是经过程序过滤的最稳定、最理性的民意,但缺点是抽象,加上执行法律的人具有主观选择性,因此,能否在个案中真正体现普通人的良心,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现实中的民意虽然最真实、鲜活,但又具有多元性、情绪性等缺点。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大。国际社会通常的做法,就是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媒体只客观报道,生效之后再做评论。苏格拉底被人民以民主的方式宣判死刑,表明了司法活动具有专业性,不能让没有法律知识的人进行司法活动。
(九)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里指出,“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我们要“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指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
中西现代化道路有一很大的不同,就是后者是一种正常的现代化道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民主法治孕育于封建社会的母体里,“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社会主导、从下到上。而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民主法治不是从中国封建社会母体孕育出来的,是政府主导、从上到下、有条件地移植自西方、逐步本土化而成的。因此,西方近代初期确立的是“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的国家理念,而中国政府主导的现代化道路则要求政府领着社会招商引资、加强国家权力而保持社会安定。中国现代化的这一特点是中国逐步选择了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特征的政治体制。历史证明,靠君主专制、君主立宪、西方式分权制衡等都不能恰当地维护国家权威,只有通过民主集中制才能达到这一目的,从而为中国的经济现代化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政治制度。
(十)评价中国政治体制是否有效的“八个能否”标准
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了著名的评价政治体制好坏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习近平于2014年《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评价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有效的八个“能否”标准,即一是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二是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三是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四是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五是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六是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七是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八是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八个能否”标准大大丰富了邓小平理论。
“八个能否”标准中,直截了当地提出“一是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也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更是邓小平过去提出的要让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的“两个不改变”论断的深化。
(十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的是要增加和扩大中国政治制度“六个坚持和防止”的优势和特点
2014年9月,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增加和扩大中国政治体制的优势和特点,这些优势和特点主要包括“六个坚持和防止”:一是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二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四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切实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五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六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习近平提出的上述“六个坚持和防止”,是对人类已有民主实践的扬弃。其中六个“坚持”是对西方民主弊病的纠正,六个“防止”是对西方民主弊病的总结。发展中国家完全照搬西方政治制度而成功的,寥寥无几,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的《变革中的社会政治秩序》一书对此已有充分论述。
(十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互相补充、相得益彰。2014年9月,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它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的五个独特优势,一是它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二是它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三是它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四是它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五是它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西方也有一定的协商民主形式,但远不及中国协商民主历史悠久、内容系统丰富。中国协商民主是对西方长期偏重票决民主的超越。
(十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2014年10月,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并做出了系统部署。“三统一”是指: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善于”是指: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在今天的中国,强调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符合人类法治发展规律的。回顾人类历史,不管是西方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都曾出现过所谓“军人威权”统治或开明专制,然后再过渡到人民自治。孙中山提出中国政治现代化要经过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阶段。毛泽东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中国可能很难避免训政阶段。我近来在《云南大学学报》《探索与争鸣》《法制日报》等撰文,也论证了中国现在是一种不同于孙中山“旧训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训政”。
(十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目标。江泽民所做的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也是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做出了阐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邓小平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江泽民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今天习近平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不断加深。
(十五)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过去党的有关文件总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领导人民带头遵守法律,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等原则,而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一文从共产党是先锋队这一性质出发,指出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
我觉得,习近平之所以强调党规严于法律、党规先于法律,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具有特殊地位。第一,它是中国的领导党,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第二,党是长期执政党,而非有明确任期的西方那种执政党。第三,截至2017年底,中国共产党拥有8000多万党员,主导着各个国家机关;400多万基层党组织,覆盖社会每个角落;大约每四个家庭就有一个党员,到处是星星之火。如果党能成为比法律标准还要高的党,就基本上能够决定我们的国家、社会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和社会。
(十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之后,又进一步提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五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些都是以前所没有的新内容。
(十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我国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这种制约是“马路警察、各管一边”水平式的相互制约,还是检察控制侦查、审判标准指导起诉的递进式相互制约?习近平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他在《关于〈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的现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既然是以审判为中心,这就表明公检法之间的关系不是平起平坐的关系,而是以审判为中心,递进式制约。
可以预测,未来我们还会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制度改革进一步走到以法院法官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如果不提高法院法官的地位,凭什么让侦查、起诉以审判为中心?
(十八)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
从时间上来看,“四个全面”是逐步提出的。2012年11月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10月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是2014年10月8日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提出来的。2014年12月,习近平在江苏调研时的讲话中完整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二〇一五年新年贺词》和《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201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四个全面”中的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四个全面”被规定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之一。
习近平这种把依法治国放到“四个全面”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中来考量的思维方式,提醒我们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不要就法治论法治。
(十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侬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时期多次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江泽民提出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而习近平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视为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对中国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新阐述。
二、习近平的法治形势新判断
正确的行动来源于科学的判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当前法治形势做出了许多新判断,正是在这些新判断的基础上,进而采取了许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举措。这些新判断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工作的重点应该转向保证法律的实施,做到有法必侬、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习近平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习近平的这一判断告诉人们,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已总体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岁月,进入了重在法律实施的年代。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可怕,无法可依尚能使人们对法治产生良好期待,但有法不依、有法乱依则会彻底毁灭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因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
(二)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习近平这一新判断告诉人们,坚持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这也是我国宪法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为什么?我的体会是,过去,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今天,没有共产党就没人能管中国。苏联共产党解散了,国家就分裂了,战争就爆发了;南斯拉夫共产党解散了,国家就分裂了,战争就爆发了。中国今天之所以能够保持统一和稳定,就是因为中国56个民族中都有共产党员,他们把56个民族紧紧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所以,国家没有分裂,社会没有动荡。没有党的领导,国家就有可能解体了,还谈什么依法治国呢?
(三)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侬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中国必须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这个判断告诉人们,已有的法治道路总体上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类型,而今天中国正在开辟人类社会第二条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不能走西方法治道路,这也是我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我觉得,资本主义的法治道路不具有普适性,世界上有一百多个资本主义国家,但能够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不过才二三十个,历史已经表明照搬西方模式并不是一条必胜道路,我们只有走自己的道路。所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导党和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
(四)必须明确全面推进侬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2010年,中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习近平与时俱进地确定法治建设中心转向法治体系的构造。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表明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已从有法可依迈向有法必依。历史告诉我们,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可怕。因为有法不依会彻底摧毁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所以,习近平特别强调要建立法治体系,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五)法治的权威能否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法律体系中的母法,法律的实施首赖宪法的实施。习近平的这一判断将促进我国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真正发挥统领作用。
(六)立法领域存在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有待提高、地方立法应注意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目前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的反映还不够全面,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倭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这一判断表明,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的质量还不够高,立法方面的“改”和“废”的任务还很艰巨,因为它涉及到一些部门既得利益的改变。
(七)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会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由于“从摇篮到坟墓,都有行政权在作用”和行政权是主动权的性质,因此行政执法不当最容易引发社会不稳。习近平这一判断使我们更加明了中央为何将建设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并列,它们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八)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其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干警缺乏职业良知,二是司法体制、工作机制不尽合理,三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他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对执法司法状况,人民群众意见还比较多,社会各界反映还比较大,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政法机关和干警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比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益;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政法机关形象,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这些现象的产生,首先是少数干警缺乏职业良知。习近平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其次,习近平认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复次,习近平认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也是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情。
习近平没有仅仅把司法不公的原因归结于司法人员的品质问题,而是进一步指出与司法体制、司法职权配置、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方面不科学、不健全有关,非常深刻。之所有这些问题,我觉得主要原因是我们把司法权混同于行政权,没有真正意识到司法规律的主要内容就是尊重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亲历性、被动性、判断性和终局性。
(九)能否做到公正和廉洁,是判断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的两大标准
习近平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公生明,廉生戚。”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要做到这两点,必须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制约、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
公信力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戚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习近平把公正与廉洁视为执法司法公信力的两大来源,把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制约、公开运行等视为实现公正与廉洁的四大抓手,简明扼要地总结了古今中外执法司法公正廉洁建设的基本经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十)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中国长期是个人情社会,人情容易破坏法律实施,但解决这种问题的关键还在政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
习近平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情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通融通融,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产生这种现象,关键还在政法机关。如果通过正常程序不能得到公平正义,群众对政法机关不托底、不信任、不放心,那光说加强法治也没作用。
中国自古就有人情大于法律的传统,至今未泊。习近平指出了它在现实中的表现,但没有仅仅归结为民众的法律信仰缺失问题,而指出了政法机关是否真正依法办事才是解决民众法律信仰缺失问题的关键,体现了法治重在约束公权的基本理念。习近平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相提并论,深刻揭示了它们的相互依存关系。法治社会是基础,没有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根本不可能建立。高楼大厦不可能屹立于沙滩之上。
(十一)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一把手”抓起
习近平在《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文中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主要领导干部也就是一把手,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了,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情就好办多了。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方方面面的一把手比例不低。这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加强对一把手及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舒适度。但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习近平指出监督会影响领导干部的舒适度,很实在,提醒领导干部要有一定的被监督的不舒服感。
1998年我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法治的关键就是管住一把手”,刁民不可怕,国家机器的强大足够管住他们;二把手违法也不可怕,因为有一把手可以管住他,但问题是一把手谁来管?英语中的法治含义是“王在法下”,我们缺乏这样的历史传统,最多做到“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却回避了皇帝犯法谁来管这一更关键的问题。习近平提出要管住一把手,一刀劈开了中国法治过去的死结,指出了搞好中国法治的关键。
(十二)目前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反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较多的问题。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责任追究却不够。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指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成立监察委员会,是借鉴了国际社会反贪的通常做法,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体现了中国特色,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
(十三)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故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我们一直认为,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继续加以完善。”目前学界仍在争论我国现在的制度体系是不是一种模式。习近平这段话告诉人们,制度自信不是裹足不前,我们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还不是一种固定化、可复制的模式。
(十四)不重视统一战线和不会做统战工作是目前统战工作中存在的两大问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统战工作是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方面。习近平在《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重大意义》一文中指出,当前在统战工作领域存在两大问题。第一,一些同志不重视统一战线。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党外力量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力量。习近平批评这种观点说,不少发展中国家羡慕我们的多党合作制度,说他们就缺少像中国民主党派这样跟执政党通力合作的政治力量,各政党相互争斗,不仅很难干成什么事,而且造成社会政治动荡不已。如果民主党派等统一战线成员不是同我们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而是同我们党唱不一样的调,甚至跑到我们党的对立面,那我们就不会有政局稳定,什么事都做不成。二是认为党外人士是一支比较麻烦的力量。习近平对此批评道,既然要发展统一战线,就不可能是清一色的,各式各样的人都会有,也应该有,否则搞统一战线就没有意义了。虽然有些党外人士说的话、提的意见有时听着不舒服,征求意见、统一思想要花时间,但只要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即使话说得尖锐一些,即使工作费时一些,也是十分有益的。良药苦口,忠言逆耳,我们共产党人要有这个胸襟和气度。三是认为党外人士是一支消极甚至异己的力量。习近平对此批评道,有的人看不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根本还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认识不正确。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数量已经占到市场主体的百分之九十左右,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超过百分之六十。事实表明,只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但不会削弱,反而会不断增强,我们党执政的基础不但不会动摇,反而会更加巩固。
第二,不会做统战工作。表现在:一是不会领导。有的领导同志不重视思想政治引导,对无底线的言论开绿灯,对错误观点不敢批评、不会批评,不善于用谈心说理的办法阐明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有的领导同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盛气凌人,要党外人士绝对服从自己,甚至把民主党派组织当成下属单位,对民主党派内部事务直接干预,包办代替。二是不懂政策。有的领导同志不熟悉统战政策,遇到问题就荒腔走板、动作变形。三是不讲方法。统战工作是党的特殊群众工作,要有特殊的方式方法。有的同志不会跟党外人士谈心交心,说话官腔十足,发言照本宣科,人情味少,程式化多,让党外人士感觉自己像外人。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指出,统一战线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必须长期坚持。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支持民主党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更好履行职能。
习近平这样重视统一战线,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世界上除了一党制和多党竞争制之外的第三种政党制度,民主党派能否敢提意见、会提意见,共产党能否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涉及这一制度是否优越于其他两种政党制度的实质性问题。因此,这是个需要在实践中认真探讨的大问题。
(十五)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掌握规律、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怎样做好新时期统战工作,习近平在《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重大意义》一文中强调了如下几点:第一,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主要体现为党委领导而不是部门领导、集体领导而不是个人领导,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也要尊重、维护、照顾同盟者的利益。第二,必须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关键是要坚持求同存异。一方面要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包括巩固已有共识、推动形成新的共识,这是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要在守住政治底线的基础上包容差异,找到最大公约数。这个政治底线是不能为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危害社会主义政权、危害国家制度和法治、损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只要我们把政治底线这个圆心固守住,包容的多样性半径越长,画出的同心圆就越大。第三,必须善于联谊交友。联谊交友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统战工作做得好不好,要看交到的朋友多不多、合格不合格、够不够铁。多不多是数量问题,合格不合格、铁不铁是质量问题。
习近平同志的以上论断是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统战工作的现状做出的,其核心是在守住政治底线的前提下,照顾同盟者利益、包容差异、联谊交友。
(十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报告中深刻指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过去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习近平这一新判断,提醒我们依法治国的任务更加紧迫、更加繁重。因为人民群众过去最盼望的是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今天则更加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人权价值。一位曾在浙江工作过的领导同志说,在来上访的群众中,要工作的不多,而要公平的很多。法治就是给人民群众最后一个说法的地方。
(十七)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主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指出,过去的五年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更加广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展开,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发展,民族宗教工作创新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点
习近平同志的法治思想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治思想的重点从以前怎样构造法律体系转向了怎样构筑法治体系
在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体系的基础上,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人民于2011年终于打造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民法、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在内的法律体系,使新中国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年代。在这样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与时俱进地把法治建设的重心转向了法律的实施,全面构筑实施法律的法治体系。他提议召开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做出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决定。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性,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文中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表明中国共产党一代接一代地传递法治接力棒,在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奋勇前进。
(二)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实施宪法就是法治的火车头。习近平担任总书记不久,就出席了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并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像习近平这样强调宪法实施,在党的历史是不曾有过的。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在“文革”中受到非法批斗时,曾举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愤怒抗议,但无济于事。沉痛教训告诉我们,宪法不存,人亡政息。
(三)强调法治的关键是约束一把手
人们一般认为法治的原理是约束公权、保障私权。习近平同志在指出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同时,特别强调要约束各级一把手(亦称“关键的少数”)。这一点是非常深刻的。过去我们曾经片面地理解了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的这段话:“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以为领袖可以代替党的内部民主机制,党可以代替阶级内部的民主机制,而忽略了阶级利益对党的制约性、党对领袖的制约性。过去一段时间我们还错误地理解了民主集中制,忽略了集中必须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否则就与专制主义无异了。加上共产国际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历史影响,我们体制中存在管不住一把手的弊端。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使强调要让我们的民主法治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四)更加强调司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最后盾牌作用
法律不同于其他学科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强调国家强制性,它是一种有力的行动。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同志要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针对有些人以维稳为借口忽视维权的现象,习近平指出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习近平这些论述告诉我们,那种不以解决群众合法权益为前提的维稳,不是我们所需要的维稳,也不能够真正带来稳定。
(五)更加重视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和依法执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
习近平同志率先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他担任了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出台了一系列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建立健全了政法机关党组遇到重大事项向党委汇报的制度,成立了中央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体现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同时,习近平同志又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还要领导人民带头遵守法律。他把建立健全党规作为构筑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把纪律挺在法律前头,要求党政一把手担起推进依法治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他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可权大于法却是一个真问题。因此,各级党组织要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
(六)更加重视反腐败廉政建设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方针。把纪律挺在前面,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出台中央八项规定,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巡视利剑作用彰显,实现中央和省级党委巡视全覆盖。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事实证明,反腐行动不仅没有动摇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反而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反腐行动减少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借口,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威望。
(七)更加重视吸纳西方国家法治中对我国有益的东西
例如,习近平提出依法治国要抓住“关键的少数”,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等。英语当中的法治含义就是“王在法下”,而中国古代却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王在法上的历史传统。习近平借鉴西方法治历史经验,结合中国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提出依法治国关键是“抓住关键的少数”,既尊重国际社会的惯例,又体现了中国社会的特点。
(八)更加强调中国的民主法治的阶段性
例如,习近平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21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从2020年到21世纪中叶可以分两个阶段来安排。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影响更加广泛深入;人民生活更为富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2050年,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法治建设属于软实力建设,不像修路造楼等硬件那样容易实现,因此,慢不得,也急不得。我们只有发挥“愚公移山”精神,世世代代地干下去,才能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
实践在发展,真理不停步。习近平同志的法治思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也将继续深化、丰富。历史唯物论一方面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另一方面也不否认英雄人物在历史上的重要推进作用。研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一系列法治思想,无疑对我们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